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出现婚外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原配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就当前而言,原配难以起诉小三。若小三侵害了原配的民事权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