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2、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3、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