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起诉书都可以公开的,这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