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的权利包括: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三项主要职权包括调查权、监督权和处置权。
(一)监督权。监督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对法律实施中的守护法律、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等具体情况进行的一种督促权。
(二)调查权。在我国,调查权也因主体的不同分为人大调查权、行政调查权和司法调查权等。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并不能完全取代或者等同检察院的侦查权。
(三)处置权。处置权是指依法对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力。监察委员会处置权可以包括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处分,还包括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之后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等行为。
其中包括调查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体现了宪法精神。推行这一条规,有助于严厉打击腐败等违反犯罪的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