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监狱每个月都有接见日,在接见日的时候可以接见到犯人,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如果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了监规可以停止接见。
需要会见的行为人,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探监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