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嫖娼犯罪中主犯的人数并不是固定的,每一次犯罪活动中应当根据犯罪情形及各个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来进行认定主犯。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