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扬尘污染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