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处罚,会形成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并由公安机关或委托档案部门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