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不难,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只是需要提供材料。
公安部《户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