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错了,且受害人无罪情况下,无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国家都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一)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