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因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