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费不合法。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均是按实际行驶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辆出厂标记的载重吨位、载客座位(不分空、重车)核收。从未有“超时费”一说。《公路法》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迄今为止,全国均未有因收取“超时费”的听证会,更未有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超时费”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