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资产仍先属于公司的,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清偿所有债务后,剩余利益可以分配给股东。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律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