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包括的内容有:
1.首部部分:写明案号;
2.正文部分:写明因某个具体的案件通知证人需要就某个事项进行出庭陈述证言。写明需要携带的证件,以及在出庭作证时应遵守的规则与义务。
3.尾部部分:写明时间与盖院印。
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遵守的义务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