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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0-08-26 11:23 标签: 证据 种类 证明 效力 意义

一、证据种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证据进行分类。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信用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根源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因联系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证明力有大小强弱之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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