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是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在这3个月内动工,是合法的。
如果超过3个月还没支付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