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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诈骗罪案例

刑事辩护 2020-08-13 09:37 标签: 诈骗罪 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xx因其经营的嘉兴市xx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xx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xx到公安机关自首。

审判过程:

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xx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xx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xx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xx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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