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存在无驾驶证、无车牌、无行车证情况的,可以对车辆先行扣留,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控制。依据我国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三种证件上必不可少的,分别是车牌、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如果缺少任何一种,交警有权扣留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