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不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