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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刑事辩护 2020-08-13 10:31 标签: 违法行为 追究 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上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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