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 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 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1997 年修改刑法时, 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 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 交易,保障证券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惩处证券交易 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惩治证券犯罪的规 定,在本条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当时, 有些同志也提出增加惩治期货犯罪方面的规定,考虑到当时 我国期货交易市场还处在探索阶段,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不是 很明确,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管理的行政法规,期货 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修订的刑法中没有规定期货方面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