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