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通事故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第一,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第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第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第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第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第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第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第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第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第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如使用简易程序将减半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