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清算清偿次序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