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遇到交警乱罚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