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货物的发票对货物价格进行直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当事人对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又存在真实的增值税发票时,其形式与内容上的真实性应得到肯定。出卖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买受人接受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故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对货物价格存在争议,且存在真实增值税发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裁判机构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