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保险费是管理费用核算范畴,劳动保险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规定,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