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找不到人,可由主张离婚一方到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离婚也就是原告本人的经常居住地。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项。具体的操作措施可以是这样的:
第一步,原告先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如果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则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那么接下来由原告一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接下来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