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恳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