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