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