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他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