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若未成年人法定的父母亲监护人出现状况,监护人资格条件则是由近亲关系依次排序下去,到最后当地的居民和村民委员会。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的不成熟,需要监护人对其加强保护和人生引导。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