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投诉时效是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负责的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