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
《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能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其中与他人同居从文意上看,一般是指持续地、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甚至长期他人通奸的情况也不属于与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更不能认为属于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