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有如下分类:
(一)合同。
(二)善意取得。
(三)继承、遗赠。
(四)赔偿、补偿。
(五)判决、裁决。
(六)划拨。
(七)时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