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不同,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能执行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纠纷的意思指的就是因为物权保护所引发的一些纠纷。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物权同一切权利一样,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保护物权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因此,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护物权,往往是以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物权的性质各异,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的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所以保护物权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的任务,而是各全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针对侵犯物权的不同行为,各个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适用不同的方法保护物权人的权利。例如,行政法是通过行政程序保护物权,而刑法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用刑罚的方法对严重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物权效力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保护纠纷的意思指的就是因为物权保护所引发的一些纠纷。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物权同一切权利一样,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保护物权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因此,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护物权,往往是以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物权的性质各异,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的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所以保护物权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的任务,而是各全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针对侵犯物权的不同行为,各个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适用不同的方法保护物权人的权利。例如,行政法是通过行政程序保护物权,而刑法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用刑罚的方法对严重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如果没有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满足时,合同成立就生效。
《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地役权的性质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