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的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