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两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