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安置的标准:
1.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2.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