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 全责: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若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责:因为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