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