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一、原告: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