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