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情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第142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际执行刑的;
②被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
③对于外国人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