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即索赔单证。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一是出险通知书;
二是出险证明;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
四是修车发票;
五是结算清单原件;
六是修理材料清单原件。
2、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的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二是残者法医鉴定书;
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是有关情况公证书;
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3、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单;五是税票。
4、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验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5、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投保者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