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