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3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37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38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39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