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可以看之前相关的卷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