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条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